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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DG

2021-03-06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图解: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截止日期不仅仅是租约结束的当月。  在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当月、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的当月都要停止享受住房租赁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不一定是贷款买房的人。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但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一定是贷款买房的人。

相关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一定承租人。

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

,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每月夫妻合计最多只能扣1000元。

6、住房租金,符合所有条件的每月夫妻合计最多能扣除3000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如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除了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有两者的组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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