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土地出让金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
2020-02-18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土地出让金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前言
甲公司受让一宗土地,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200万元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此后,该公司以这块土地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现甲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含该地块)被拍卖。那么,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要求优先清偿甲公司此前所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一
1、土地出让价款不属于在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受偿的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根据我国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权利人或债权人之权利优先与否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破产优先债权具备法定性的特征。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外,以国家利益高于其他利益为由主张土地出让价款优先受偿,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故以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土地出让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
2、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该规定表明,土地可以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不缴或少缴是不能使用的。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这意味着,在土地出让价款未缴清的情况下就办理不动产登记是错误的。若是土地出让价款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实际上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初衷,不仅会给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也会使基层政府阻力更小地进行先使用后缴费的不当操作,从而增加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回收风险,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土地出让价款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处理。若要从根本上杜绝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的现象发生,就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缴纳完毕土地出让价款,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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