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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托下乡土地庙前还需烧好三炷香

2020-08-23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从沙县到宿州,土地流转刺激资本市场对于新一轮土改的连续想象,有人直呼“让更多信托公司下乡”。然而信托公司下乡到底会给“三农”带来什么,有哪些潜在风险亟待规避?这是一道有待实践给出答案的谜题。

中国证券报在采访调研中了解到,当前要充分发挥信托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关键还是要在“土地庙”前烧好“三炷香”:一是明晰政府角色定位,避免政府越位、错位;二是解决收益难题,以免农村土地流转走样;三是尽快激活土地金融,打破资金瓶颈。

政府定位

主导者监督者角色冲突 外部嵌入更具优势

土地流转信托引起市场关注的一个重要文件是福建省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推广沙县开展土地信托流转的模式,支持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千万不能试图启动车辆。因为涉水后点火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托公司,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健全县乡土地信托络”。

10月份,对外宣称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合作成立的“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为国内第一支土地流转信托计划。

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的业内人士分析,虽然都名为土地流转信托,但两者有着较大区别,前者是内部自发产生的由政府主导的信托,不需募集资金和回报投资者,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信托;后者是外部嵌入的信托,具备一般信托的特点。从规则设计看,前者可能令政府角色发生错位,后者虽然不能排除寻租行为,但更有利于政府进行监管,相对更具优势。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沙县人外出打工逐渐增多,如今在9万多劳动力中外出经营小吃的有6万多人,这给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沙县夏茂镇益鑫农业专业合作社领头人俞广清早在1996年就租下了100多亩地种植烟叶和水稻。随着经营规模扩大,问题随之出现,部分农户看到效益好开始反悔。“尽管有合同,但也只能把田还给他,继续荒着。”

面对这一情况,一些村不良连续反弹的背后两委主动当起土地流转的免费中介。村民把要流转的地交给村里,村里负责出租;到年底,村里再统一把租金付给村民。这种做法很快在全县推广,2007年,沙县在县、乡镇、行政村设立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2011年,沙县成立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信托公司,探索以信托的方式逐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政府主导向企业运作转变。

这种信托流转原则为,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农地属性、不改变农民承包权。公司通过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从委托方手中获得土地,并将集中后的土地调整成片,进行整理开发,通过招标、竞拍、租赁等形式向外发包土地或实施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返还土地流转信托基金、委托方分红及信托公司增资扩股。

这种做法并非沙县独创。2001年开始,河南、浙江、山东等地农村已尝试土地托管等草根式类信托流转方式。2010年以来,浙江、湖南及河北等地,也先后出现政府主导的农地流转信托方式。上海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吴福明表示,这些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大同小异,离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还有很大差距。

吴福明指出该模式存在的风险,“信托人即农户的权益如何保护,受托人是否有能力(资金、技术与专业人才)真正履行信托尚存疑问,另外土地经营者的风险也不可不察。”

专家认为,当前政府举办的土地流转信托为无盈利目的的政策性机构,更多偏重中介职能,但是如果在推广中走样,开始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使农民利益得不到政府有效保护;如果租赁方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支付租金,政府办信托公司由于资源有限,难以在最短时间内找到新租赁方,农民租金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

“政府办信托公司组织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更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宏观经济室副主任李国祥对中国证券报表示:“这可能会带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了强有力的维护者,土地流转中发生纠纷时没有了公正的调解者,非农化和非粮化出现时没有了代表国家利益的纠错者,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没有了有效的监督者。”

相比之下,中信信托在宿州的项目更受推崇。该信托计划期限12年,涉及流转的土地面积达5400亩,流转后拟建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由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商提供服务。园区规划为现代农业种植及水资源保护工程、现代化养殖、生物质能源和基质肥、设施农业和农业物联、农业科研平台等5大板块。

吴福明表示,在中信信托此次农地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共5400万份,流转农户持有的每一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这较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是一大进步。专业信托公司将推动已有的农村土地信托走向标准化与规范化,并为日后更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与资本下乡创造条件。

专家认为,信托公司通过将资本要素与土地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发育,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实现农村要素优化配置。非政府办农村土地信托只要避免政府公权力直接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就更有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发挥政府在保护农民权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农村土地信托化流转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刻变革。信托制度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互分离,做到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信托公司以土地流转信托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再分配,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使农民切实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中信信托人士称,“信托公司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土地流转并不会一成不变,沙县模式正悄然发生变化。当地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一些村正在整村推进土地合作社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全村土地重新确权后,村民用农地入股,成为合作社股东。合作社与每个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并发放股权证。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将土地租赁给经营大户。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沙县还在和中信信托进行接触,可能要在原有模式上嫁接市场化的信托。对于该消息,中信信托有关人士未置可否,但是却透露“山东、云南、贵州等地都在与公司进行联系,未来可能会复制这一流转模式。”相关知情人士表示,中信信托下属几个业务团队已分赴不同地区调研和运作类似宿州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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