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油刑法专家谈昆山砍人反被杀电动车车主构魏家
2020-07-16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刑法专家谈“昆山砍人反被杀”:电动车车主构
央广昆山8月30日消息(周益帆)据中国之声《纵横》报道,日前,江苏省昆山市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相关视频这两天在络热传。昆山市公安局昨天(29日)对中国之声表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审查调查中。同时,昆山市检察院表示已经提前介入。针对电动车车主的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属不属于正当防卫,目前讨论很多。
一段四分多钟的视频,近日在络传播,视频中一辆宝马车突然行驶至非机动车道,与车前方电动车车主发生口角,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围攻后,宝马车内一男子随后回车拿刀同时有砍人行为,冲突过程中刀落地,被电动车车主捡起,反砍宝马车内男子。
昆山市公安局警官此前对媒体介绍,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一个当事人死亡,另一个当事人受伤,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昨晚对中国之声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视频引发关注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查阅法律文书发现,刘某某曾经在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又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在昨天发出刘某某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相关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确认,今年3月5日,刘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贩毒线索,并积极配合警方行动,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向刘某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目前,社会争论的焦点在于,电动车车主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有律师分析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中国之声就此采访了权威刑法专家及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
,指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自卫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不负刑事;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即防卫过当。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二是防卫限度,要求是没有超暖:司机赠饮料零食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是显而易见的,应该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电动车车主,这也属于不法侵害。电动车车主对此行为进行反击,保护自身安全,他的行为具备防卫前提。但是在防卫前提里有一个很微妙的问题,即时间条件。当电动车车主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后面的行为就不具有防卫意义。在我看来,此案中的防卫时机应该是合适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即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阮齐林认为该案中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构成了特殊防卫。第一,电动车车主一直处于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形成的,尚无法确定。因为一般扎在腹部可能夺刀时更易达到,如果是追砍时,往往可能扎在肩部、背部。第三,因为这是个密切的过程,作为防卫的人处于愤怒惊恐中,非常紧张,所以每一刀的分寸很难拿捏。第四,面对对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防卫人担心反扑,所以他的反击会比较严厉。因此,防卫人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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