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权利须有法制保障
2020-06-10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核心提示:换言之,络只是反腐的一个引子,很多腐败案件起初是在络曝光,随后媒体持续介入,舆论跟进,从而对事情的性质转化和最终被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包括络等新媒体在内的舆论反腐已越来越成为中国反腐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最近5年来,共有 9起反腐典型案例是由络率先举报的,其中微博举报已成为络反腐的前沿阵地。在这 9起络反腐典型案例中,2008年是2例,今年则发展到19例,其中雷政富、单增德、李亚力 人缘起络举报。
络反腐不是说络充当反腐的主导力量,而是指普通民众也能通过络这个平台来参与揭露腐败信息,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然后反腐败机构介入,查处腐败,这是当前络反腐的程序。换言之,络只是反腐的一个引子,很多腐败案件起初是在络曝光,随后媒体持续介入,舆论跟进,从而对事情的性质转化和最终被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络反腐也是广义上的媒体反腐。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对包括络在内的媒体在反腐中的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切实保证媒体监督的权利。
在西方,舆论和媒体被誉为同立法、行政和司法并立的第四种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专司用来监督前三者的,且在目前有越来越膨胀的趋势。所以,西方国家的政府官员,可以不怕其上司,却轻易不敢得罪媒体。
近年来,中国媒体的监督作用也日渐增强,尤其在进入络时代后,传统媒体与络技术相互结合,更强化了这种监督作用。然而,我们也不可对媒体的监督作用估计过高,很多时候,媒体呈现的是一种事后监督、异地监督、低阶监督,媒体只是在某个事件或官员被查处后才介入。 究其原因,我国媒体的监督尚缺乏实质的法制保障如果没有遇到合适的对象。目前我们并不缺乏对媒体监督权的一般性规定,如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有这方面的条文,但有关规定多半体现为政府的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层次太低。要发挥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规制各级政府充分尊重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所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换言之,必须为舆论监督立法,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在当前态势下,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条例,非常必要。
当然,为舆论监督立法并不表示一定要以法的形式出现。包括、法律界在内,社会上多年来有制定法的呼吁。但鉴于法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它的制定必是一个旷日持久的事情,而媒体的法制保障又迫在眉睫2012年11月22日在叙利亚西北部遭武装分子劫走后下落不明。,所以法的制定并非当前要务。但必须抓紧时间,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以保障媒体行使监督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强调,政府尤其领导干部必须转变对舆论监督的观念。某种意义而言,这是当务之急,因为领导干部观念跟不上,要做好媒体监督只能成为一纸具文。为此,须让领导干部认识到,舆论监督的威力并非来自本身,而是来自背后所代表的民意。藐视和不愿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实际上也就是藐视和不愿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它导致的后果是,权力固然可以在不透明的情况下为所欲为,但也会为领导干部带来极大风险,等到大错铸成,后悔就来不及了。而舆论监督,虽然对其是一种束缚,却至少可以避免积小错为大错,从这个角度讲,舆论监督实际上又是官员免于犯错的 护身符 。
强化媒体的法制保障,还包括当权力触及底线,打压媒体时,社会包括主管部门,要勇于站出来保护媒体,司法在这方面尤其发挥着不可替代之作用。一些受监督官员往往抓住媒体报道中的某些不足,以所谓失实和侵犯隐私权为由,把媒体和告上法庭,此时,若司法不能秉持正义,无疑对媒体是一种灾难。现实中一些媒体之所以不敢行使监督权,与司法判决偏向权力有直接关系。
在中国特殊国情下,要媒体做到既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而又不担心自己受打击报复,确是难事。但社会客观上又需要媒体发挥更大作用。解开这种两难矛盾,执政党对推动媒体监督的法制保障,必须有高度自觉,因为说到底,接受媒体监督,对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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