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什么耻辱永恒
2021-09-03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当然有很多也是共通的。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什么耻辱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人民尊重的慈善家,比孤独僵死的守财奴更光荣、更伟大。”这是被称为“中国首善”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近日与媒体分享其赈灾故事时说的话。 我们知道,“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最初出自美国钢铁大王卡耐基之口。香港巨富邵逸夫也曾说过类似的名言———“一个企业家的最高境界就是慈善家。”这是对企业家、对富人树起的道德标杆,是衡量企业公民至高标准。“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这种耻辱源于社会的缺失,源于人民尊重和企业回馈社会的落差。 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企业的整个生产和营销活动都必须在社会环境中才能进行和实现,反过来说,没有企业的产品,社会的许多需求也难以得到满足。这也正是“企业公民”这个概念的思想发韧。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英国的“企业公民会社”则认为,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为社会的一般发展作出贡献。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中的贫富悬殊现象不断严重,而企业的扩张,往往也在起着扩大这种不平等的作用,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反而常常受到侵害,在一些企业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在这种情况下,缓解企业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无疑是有必要的。而企业和企业家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回报社会,一则是良心、博爱使然,二则是义不容辞的社会,也有助于缓解企业和社会之间这种紧张关系。当然,捐赠比例,或许跟企业的财力有直接关系,民众也不会、不能强迫任何世富必须在死前“裸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强调的更多的是企业的社会,而不是捐赠的多寡。 显而易见,企业公民是一种自觉自愿的、以承担非商业的社会为基础的价值理念。企业公民更多体现出的是一种社会意识。而“在巨富中死去”,则是丧失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和社会价值,是一种自私自利的思想。企业贪婪逐利是本性,但作为社会的一员,不能只有赚取丰厚利润的权利,而没有回馈社会民众的,权利和是相互依存的,否则只会加剧企业和社会的紧张关系,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经营环境。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社会声誉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著名经济学家费里德曼曾经说过:“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 令人欣喜的是,汶川大地震之后,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纷纷解囊援助,以空前的热忱参与赈灾。有人说,这次地震后中国企业的表现,是中国企业的社会意识已经苏醒,但通往企业公民的路还相当漫长。确实,道路仍然漫长,社会的启蒙仍然要继续,或许“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这句话,能真正深植人心时,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才能称得上真正长大成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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