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法官猝死案打人警察一审获刑三大焦点分分析
2020-12-09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平乐法官猝死案打人警察一审获刑 三大焦点分析
11日,备受关注的桂林平乐县法院二庭审判员黎朝阳在羁押期间死于兴安县看守所一案(本报3月27日曾做报道),一审作出判决。 兴安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王万安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被害人黎朝阳致其死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刑期;看守所原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 、作伪证,犯妨害作证罪,受刑6年。一审判决后,王万安 、盘定龙不服,均提出上诉。 检察官分析案件三大焦点 11日,平乐法官死于看守所一案一审判决后,看守所原管教民警王万安由之前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最后被法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罪行为什么转化?此案不同的机构曾先后作了4份不同的死亡鉴定,法院为什么最后只认定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的鉴定,这份鉴定又有什么公信力?代理律师对王万安 、盘定龙均做无罪辩护,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其观点?就案件的3个关注点,本报采访了检察官进行释法析理。 1 为什么法院只认定自治区检察院的鉴定? 据资料显示:平乐法官猝死于看守所一案曾先后由不同的机构作出4份不同的鉴定。其中最后一份鉴定由自治区检察院作出,鉴定认为黎朝阳系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通俗的解释为: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枝上长达15个小时,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长时间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低气温,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最后只认定自治区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检察官称,由于之前3份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全,甚至还存有虚假的成分,因此,这3份鉴定不应采信。第4份自治区检察院的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仅是真实的而且全面,结合了病理学检查和侦查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了综合判断分析,对引发被害人死亡的其他原因进行了合理的排除,回答并排除了辩护人提出的心源性死亡的可能性,得出了科学 、合法的结论。因此法院进行了采纳。 2 为什么判决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茅桥地区检察院在一审公诉时指控,看守民警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被害人黎朝阳致其死亡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但一审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了故意杀人罪。从虐待被监管人罪到故意杀人罪,刑期加重了,罪行为什么转化?检察官释法称,公诉机关一开始以虐待被监管人罪提起公诉。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 、拘留所 、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 、死亡依照刑法第234条 、第232条定罪从重处罚。当中,第231条就是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说,法院改变了定罪量刑,实是考虑了王万安的犯罪事实而定,判决合理。 3 为什么辩护观点法院均不采纳? 案件开审时,王万安承认参与了捆绑黎朝阳事实,但辩称是听从了一起值班的民警周耀弟(另案处理 )的指使。他供称,当时周耀弟对他说黎朝阳疯疯癫癫,还不吃饭。周耀弟请示了所长盘定龙后,可以对黎采取措施。随后,周耀弟找来了布条和他一道到了14监所,让留守服刑罪犯陈宇义 、唐祖军 、宾小小 、龙明辉捆绑黎朝阳。 我是听从了他人的指使,如果没有所长的同意,是不能绑人的。王万安辩解称。王万安的律师也辩护认为,王万安没有虐待被监管人的主观故意。律师提出无罪辩护。 然而,审判法院对王万安提出的无罪辩护不予采纳,检察官解释称,王万安明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违反监管法规而为之,其行为是直接故意。本案件的证据已经证实,黎朝阳死于看守所的直接原因是王万安对黎朝阳采用布条捆绑的方式,对其体罚虐待,致其低温下长时间体位受限。依法判处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成立。 盘定龙对自己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妨害作证罪也进行了无罪辩解。检察官说,由于盘定龙的行为,不仅受益其下的干警统一口供,导致了本案所有的证人开始时无法提供真实的供词,最后导致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无法取得真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最后审判法院对盘定龙的无罪辩护也给予了驳回。(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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