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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法律死角不留可乘之机美食美食

2021-01-06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核心提示:这三项修改建议提出后,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平分秋色。那么,这三项修改建议到底有何利弊,同时避免了哪而林志颖、田亮、郭涛、王岳伦、张亮嘉宾五位明星爸爸更是人气再度飙升些社会隐患,又为公民的哪些合法权益提供了何种保障呢?

8月5日,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日期。当日,一封由妇女组织整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写就的、附有9家公益组织机构、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封建议信对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三项建议: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第二,反对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第三,废除嫖宿 罪。

这三项修改建议提出后,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平分秋色。那么,这三项修改建议到底有何利弊,同时避免了哪些社会隐患,又为公民的哪些合法权益提供了何种保障呢?

法律惩处有死角 男性被性侵无保护

基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男性及性少数人群遭受性侵犯作出明文规定,起诉方往往只能以其他罪名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近年来,随着男性遭受性侵的案件日益增多,社会各界开始把目光投向这片男性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法律界人士也一直纷纷呼吁对《刑法》进行微调,将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9家机构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首条建议便是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将男性及性少数人群列入其中,为男性被性侵发声。

据了解,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一般对象,即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都一起纳入保护,这是刑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同属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比猥亵罪更为严重的强奸罪却没能迈出这一步。建议信的主笔律师李莹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情况下,男性及其他性少数人群被性侵最多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然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毕竟是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强奸罪则是对人的性自主权造成侵害,二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何况强奸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为什么要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的原因。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

改法有据 法无明文不为罪

无独有偶,在陕西咸阳也曾经发生过侵害对象为男性的案件。一名少年在当地洗浴中心被 性服务 ,与女技师发生了性关系。此案一出,社会一片哗然。2012年7月 0日,鹏鹏跟随家人前往洗浴中心使用赠票消费。第二天结账时,鹏鹏的母亲发现账单上多了一笔198元的 性服务 费用,签字人居然是1 岁的鹏鹏。经询问,鹏鹏和女技师均承认确有此事,并且鹏鹏说该技师是问过自己年龄后提供 服务 的。当地警方表示,按《刑法》规定,性侵男性并不涉嫌性犯罪,一般只能按治安案件调查。女技师的不法行为应该如何判处?尚未成年的鹏鹏应该用什么作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男性遭受性侵之后能据何维权?这一系列追问都在呼吁现行法律完善对男性性权利的保障。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阴卫芝表示,从鹏鹏这个案件来说,女技师侵犯了他的身体和身心健康权利,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应规定处罚。此外,洗浴中心和鹏鹏的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监管不力的。依据 罪刑法定 原则,无论是强奸还是猥亵,在此案中均不能成立。本次案件中由于鹏鹏未满十四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行为并不构成嫖娼;女技师的行为属于卖淫无误,但是因为我国刑法暂缺保护 性权利的相关法条,所以其行为也很难按照强奸罪论处。

其实早在2005年底,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就曾提出过修改《刑法》,要求取消对 强奸罪 和 强制猥亵妇女罪 中被害人性别的限制。2011年1月,重庆市人大代表段茂兵也曾建议修改《刑法》2 6条,把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的 妇女 修改为 他人 。

然而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女性是弱势群体,所以在发生涉及女性的暴力案件中,往往是理所当然的 受害者 ,时下法院发出的为数不多的 人身保护令 中,也以针对女性的保护为主。由于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尚有缺失,近年来男性遭受性侵的荒诞事件频发,受害人满腹委屈却无法可依,有人因此走投无路,甚至采取恶意报复,最终酿成惨剧。由此可见,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已成为当务之急。

反对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

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逐步废除死刑已成为主流这都是单体输出高的武将趋势,在如此趋势之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罪在内的9项罪名的死刑。其中,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引起了不少争议。那么,为何要削减这9个死刑罪名?减少这些死刑后,怎样能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呢?有友提出: 强迫卖淫往往带有暴力,青年妇女甚至 深受其害,现实当中还出现过因被强迫卖淫而重伤、死亡的极端情形。面对这些严重后果,一旦取消死刑,岂不是更加宽纵了犯罪分子?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则认为,目前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恐怕会降低犯罪成本,带来负面影响。9家机构在联名建议信中表示,逐步废除死刑,不宜以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罪行废除在先,如先行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则无法显示其严重性和社会对相关行为的谴责,会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后果。

首先,取消死刑的犯罪主要是非暴力性犯罪,比如经济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卖淫罪本身就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其次,从刑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看,判处死刑的原则是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性自主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是严重的涉及性暴力的犯罪。

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唐慧女儿案 的判决众所周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还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大幅度上升。但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十分拥护和赞同逐步废除死刑,但我们的疑问在于,为什么要优先把暴力型的、社会危害严重的罪行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很多时候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例如终身监禁制度,但如果在现有情况下废除死刑,让组织、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成本降低,将会出现极大负面后果。 李莹律师表示担心,由于犯罪成本降低、法律震慑力减弱,加上 行业带来的暴利,犯罪分子将更加肆无忌惮。

现行量刑另寻他罪实属无奈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作出明文规定,起诉方往往只能以其他罪名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如果受害人未满14周岁,可以猥亵儿童罪处理。若受害人已满14周岁,则主要采用以下四种量刑方法:

1.以侮辱罪论处

据《刑法》规定,侮辱罪是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由此看来,定刑的前提是必须 公然进行 ,同时还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所以以侮辱罪来定性不仅困难,而且颇为牵强。

2.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前提是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如2010年5月,北京42岁男保安张某将18岁男同事李某强奸,因为导致李某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经调解,张某赔偿李某两万元,并处以有期徒刑1年,这也是我国内陆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

.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对性侵男性的案犯施以行拘的案例也曾发生过。2004年8月,16岁少年被老板 ,虽然有人证及医院鉴定,但由于缺少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拘留犯案老板15天。

4.以其他罪名论处

如果性侵伴随其他犯罪,往往只对其他罪名提请诉讼。如2009年 月,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一名打工仔后将其强奸,事后警察只能以抢劫报批逮捕,对 强奸 则无法追究。

由此可见,现行量刑方法都有 生拉硬套 的嫌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男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犯罪的纵容。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再有死角。因此,众多法律人士纷纷呼吁弥补法律空白,停止 重女轻男 ,为男性性权利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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