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拳
2020-04-30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会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产生。为此,《办法》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还列举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致使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昭示的邻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有助于避免商家进行扩大解释,减少购退货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公道的拆封、调试也可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乃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为此,《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公道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谢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办法》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到达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办法》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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