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侮辱短信起诉索赔被驳回拳
2020-04-30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因为彼此间的矛盾,王优(化名)向黄河(化名)发送了一条带有侮辱言语的短信。黄河称其看过侮辱短信后,身体感到不适,不能不求医问药,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王优诉至法院。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语言粗鄙,有悖公德,但由于被告并未将该侮辱言论向第三人公开,该行动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表示,侵害名誉权要看当事人的客观社会评价是不是下降,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的感受作为认定根据。
收到侮辱语言短信
原告黄河与被告王优住在同一个小区,平时关系也不错,但最近因成立业委会的事情,双方产生矛盾,王优怀恨在心,给黄河发了一条短信,短信中带有侮辱性的言语,黄河收到短信后,认为王优侮辱了他,便将王优诉至通州区法院索赔。黄河说,自己遭到侮辱性的短信后,精神遭到刺激,生了闷气,身体感到不适,为此还去医院就医,花费了1000余元的医药费。
原告诉求被法院驳回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本案中,王优向黄河发送辱骂性质短信的行为实属不妥,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黄河主张其生病的事实与王优的行动其实不存在必然上的因果关系,故黄河要求王优支付医药费的诉讼要求,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优发送的短信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没有导致黄河的社会名誉下降,未造成严重后果,故黄河主张精神补偿费的诉讼要求,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优发送的短信内容粗鄙,该行动有悖社会公德,确属不当,故法院对王优的做法给予批评,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侵害名誉权需内容被第三人知晓
通州区法院徐明祺法官表示,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权利。名誉指客观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需要构成一定的条件,首先侵害人通过短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辱骂和诽谤需要到达一定量和一定程度;其次侮辱行动的内容需要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然,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本案中,王优虽然向黄河发送了带有侮辱言论的短信,但该言论并未向第三人公然。原告黄河主观上可能会认为自己的名誉遭到伤害,但客观上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下降,因此王优的行动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徐法官表示,当事人如果不停地收到他人发来的大量侮辱信息,且侮辱信息并未向第三人公然,当事人虽然不能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但可以以传统侵权情势起诉,比如大量的侮辱信息让当事人气愤,以致身体生病,或者让当事人感到生命安全遭到威逼,可以提起健康权、生命权、一般人格权等一类的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侮辱和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犯法。但涉嫌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即当事人主动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文/本报 杨琳
东莞专业治白癫风医院厦门看牛皮癣要花多少钱
武汉民生医院的专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