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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别分类有哪几种谁能讲下

2019-12-23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求助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问题详情:购买拆迁安置房(政府已经规定可以购买满五年的拆迁安置房),因原房东房屋有产权纠纷(经法院调节解决所有纠纷人都签署放弃继承协议)所以在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说这种有产权纠纷的要走程序一年只审核两次,最近的一次在八月份,我和房东的女儿(有房东委托书)去年十二月份在中介公司签署三方合同,在这期间违约需支付房款20%违约金,我已支付两万定金+一万腾房基金外加后续房屋部分首付款8万,请问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房东违约的话,我是否可以申请不要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还想请教下大家,这种房子存不存在无法办理房产证(因为合同中有一个附加款项,若房屋产证无法办理合同自动生效,三方都不做违约处理,中介是第三方,因为现在房子涨价涨得厉害我怕房东反悔不配合办房产证,我现在该怎么办,急急急)

  推荐回答:你这种情况确实有,但房东真不卖了也没办法,你可以告他给你违约赔偿金,你给他多少,他除返还你的赔偿金以外,还要赔给你违约金,如果数额大于房屋增长率,他就的卖给你,期限按合同算,到期你就告他。

  可以提前通知他,让他想好。

  房产纠纷急,等?问题详情:购买拆迁安置房(政府已经规定可以购买满五年的拆迁安置房),因原房东房屋有产权纠纷(经法院调节解决所有纠纷人都签署放弃继承协议),现在已经房管局通知可以办理但少个材料,他们也已经补办好,我和房东的女儿(有房东委托书但是没公证)去年十二月份在中介公司签署三方合同,在这期间违约需支付房款20%违约金,我已支付两万定金+一万腾房基金外加后续房屋部分首付款8万,请问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房东违约的话,我是否可以申请不要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这种房子存不存在无法办理房产证(因为合同中有一个附加款项,若房屋产证无法办理合同自动生效,三方都不做违约处理,中介是第三方,因为现在从签订合同开始马上一年了,时间有点久,但是房东一直老是拖,有没有什么办法让房东尽快抓紧时间办理,以及房东违约的话怎么办,我现在该怎么办,房东拖得我耐心全无,但是中介又拿她没办法,

  推荐回答:

  谢邀!

  按照题主的意思,该回迁安置房还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所以,才出现这个问题。

  这个纠纷要弄明白,首先要说明回迁房安置房的性质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房产适用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所以,这点需要明确;其次,房屋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很多,普通的包含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税费完税证明(契税等)等等,如果只有对方符合办理证件的条件下,且您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各地方法官判决依据不一),才可以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才是您的维权根本,建议您带齐材料咨询专业房产律师,这样才能为全面的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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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子怎么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详情:我家里的房子是上个世纪70年代工厂里的企业产房屋,因为房子当年分配的时候是厂里张榜公布后选出来的,把本在市中心的户口迁到房子所在地的郊区户口,后来到了大概90年代末单位效益不好单位黄了房子也就没人管了,最近突然说要拆迁,只给货币补偿,房子面积大概40平米,我想咨询一下这种企业产国家有没有政策?怎么拆迁补偿?我家现在附近的商品房基本上均价在2万左右,希望有懂得朋友出个主意。

  推荐回答:提个建议应该以后拆迁,各大城市没房本的底商和民宅属于历史遗留房屋问题的,应该以1992年航拍图和户口落户身份证记录为依据纳入历史遗留范围,拆迁补偿应该和有本底商和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样的待遇。

  别让老百姓吃亏,老百姓不容易。

  大城市里也有不少历史遗留底商和民宅有很多没房本,想补办房产证怎么办没人管。

  1992年以前的无房产证房屋应该属于历史遗留房屋。

  购买他人宅基地建造的房屋,若拆迁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吗?问题详情:房屋是宅基人在自己宅基地上开发建造的,一共建了六层,有合法手续不算违建。

  只是当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产证不能分发到户,现在即将面临拆迁了,请问购买人能得到赔偿吗?

  推荐回答: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是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使用制度与社会发展之间已经出现了不相适应之处,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引发的纠纷日益剧增,如 衡与化解这种矛盾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试点阶段。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允许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入市。

  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买房主体却有限制。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这次改革会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这就意味着,在国家确定的试点区域宅基地可以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二: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征收补偿。

  在试点区,暂时停止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第三: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你家是否在宅基地改革的试点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公布 个试点地区,包括: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 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仅要看是否属于试点区,还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土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北京、上海、青岛、山东、江苏等高级人民法院都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因为每个地区对此都有具体的规定,每一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建议大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不可盲目生搬硬套,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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