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固化是我国法律的普遍问题美食美食
2021-01-06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核心提示:在议案中,朱列玉代他们(日本)没有如同印刷术、造纸、指南针和火药那种卓越的发明……”这个“四大发明”的清单后来被李约瑟(Joseph Needham)发扬光大表将贪污受贿量刑标准与当年的城乡居民收入相比较,并从实际购买力的角度,得出“贪污10万处一年徒刑”的结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准备提交的《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呼吁,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并建议每5年对量刑标准作调整。
在议案中,朱列玉代表将贪污受贿量刑标准与当年的城乡居民收入相比较,并从实际购买力的角度,得出 贪污10万处一年徒刑 的结论。当然,对朱列玉的结论是否精确恰当,我们无需较真儿,其可行性甚至也值得商榷。但议案反映的问题却值得高度关注,因为它击中了我国法律的软肋,看到了法律标准的固化问题。而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极具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值得引起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按照朱列玉的方法论,凡是法律中以固定数额表示的违法犯罪的立案、处罚标准,都会随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时过境迁,变得责罚不再相当。其实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普通人都能理解,发现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而翻开我国的现行法律,无论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还是刚刚制定的法律,无论法律层次较高的法律还是层次较低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奖励标准还是制裁标准,以固定数额作标准的情况比比皆是,占绝大多数。朱列玉代表提到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仅仅是刑法中的一个代表,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差不多是沧海一粟。
标准固化的实质是相同数额的财产在不同时期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再相同。就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言,同样是贪污受贿10万元或者盗窃诈骗10万元,目前对受害者和社会的恶劣影响应当也必然远远低于16年前。既然它的社会危害性不同,那么对其行为的处罚就应当有所不同。只有这样才符合现代法治的责罚相当原则,否则即是实质上的不公平,客观上是对同样违法犯罪行为的 加重 处罚。当然,如果是奖励的标准,那就意味着实际 减轻 了奖励力度。笔者曾撰文指出, 相对数 应成为数额立法的通行模式。
标准固化与立法技术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立法技术的提高,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让法律标准有了更多更准确的参照物。比如我国法定的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不仅定期发布而且具有权威性,因而我国的最新立法中也越来越多地采取 相对数 来规定法律标准,从而避免法律标准固化问题。最新的实例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开始对小额诉讼规定的是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这在今后的法律实施中难免出现 标准越来越低 制度意义越来越小 的情形。立法者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在三审草案中就改为相对数,即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0%以下 为准,变成了一个与时俱进的标准,最终获得通过。
总书记已强调,要努其成功与否很难评估。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本身必须能够切实体现公平正义,尽快改变当前的标准固化问题。同时,也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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