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刑案为何三年未开庭拳
2020-04-30 来源:黑龙江租房网
核心提示:在黑龙江伊春,一起简单的涉嫌合同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侦结移交后,检察机关经讨论认定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料,却因省检察院的1纸“沟通意见”,案件就此搁浅。
在黑龙江伊春,一起简单的涉嫌合同欺骗案,在公安机关侦结移交后,检察机关经讨论认定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料,却因省检察院的一纸 沟通意见 ,案件就此搁浅。尔后,此案在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来回 踢皮球 ,1拖就是三年。
诈骗累犯再次涉嫌合同诈骗
王井双,男,1962年出生,小学文化。此次被捕前曾因票据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次入狱。李卉,女,1968年出身。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记载:2010年1月26日,王、李二人利用虚假的恒亿公司名义,并私刻公章与绿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借投资和支付绿城公司先期入股1600万元为诱饵,李卉以虚假恒亿公司法人独资身份,在未支付股权受让金的情况下欺骗了吴玉民、陈振祥(绿城公司)原持有的80%股权。同年4月,王、李二人又以绿城公司开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欺骗陈振祥说用李卉名下的股权质押,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月1日,王、李二人依照100%高利贷欺骗借款,为规避高利贷借款事实,实际借款 000万元,直接写成借款6000万元欠条,并附带2分利息。
绿城公司开发项目预算投资一亿九千万元,王井双、李卉并没有履约能力,截至2010年7月17日,二人只对该项目利用上述高利贷借款资金投入了2 00万元。待项目开盘后,王、李二人立即用售楼资金支付前期所投入的资金,用打借条和还款方式抽逃出2000万元。
2010年9月,王、李二人再次欺骗陈振祥,以给绿城公司融资配套费为名,将未售出楼盘质押贷款 000万元,因陈振祥发现融资动机不纯未能得逞。王、李二人看以质押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无望,自己也达到了目的(以虚假恒亿公司签订协议,并骗取绿城公司股权再用股权欺骗了 000万元高利贷),因而扔下该合作项目不再过问。察觉上当的陈振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李二人被拘留一月后正式逮捕。
沟通意见 致使案件 搁浅
2011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2年 月12日,伊春区检察院构成合同诈骗起诉意见,并在检委会上进行了讨论,经办案件的4位检察官在 发表意见 栏里一致认为,主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实行的王、李二人,以虚假公司名义、虚假公章与绿城公司签订合同,将股权变更加李卉名下,其本身就是讹诈。 综合认定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数额为 240万元。
按照正常办案程序,检察院形成意见后即可起诉至法院。2012年 月16日,就在伊春区检察院准备移送案件时,收到黑龙江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发来的一份没有公章、定性该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王井双、李卉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骗 的 沟通意见 ,该意见对伊春区检察院论述下一步工作要求, 对该案准确确定办案风险等级,对办案人员及相干人员明确纪律要求,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否则,我处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追责 。
几日后,省检又传发来了加盖公章的 沟通意见 。2012年6月初,省检公诉一处再次通知,要回了加盖公章的 沟通意见 。省检要回 沟通意见 后,案件原定的 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 意见,被变为了新的意见: 王井双、李卉合同欺骗部份犯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暂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嫌犯法事实先起诉至法院。合同欺骗建议公安补充侦查。
事实上,早在2012年 月29日,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等 位法学专家就已经针对该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他们一致认为:该案并不复杂,王井双、李卉明知道没有实行合同的能力,却以虚构主体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欺骗绿城公司股分,和抽逃资金并携资叛逃的行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但是,伊春区检察院依然仅仅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将此案移送至伊春区法院。
2012年5月4日,伊春区法院向检察院发出建议补充起诉函称: 经审查,被告人王井双、李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故你院是不是对此补充相关证据或变更起诉。 伊春区检察院回函称,没有任何修改和变更。因此,移送至法院的案件又经伊春市政法委协调,并召开了 3长 协调会。201 年12月18日,伊春区法院再次向伊春区检察院发函: 经我院审查被告人王井双、李卉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故你院是否变更起诉并提高审级。
久拖不决的案件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媒体的关注,在采访中发现,同在一个大楼办公的法检两院,竟然以数次发函回函的情势让此案搁置了三年之久,案件至今仍未开庭审理。
同处一楼函来函去三年无果
2014年 月26日,来到伊春区法院和检察院对此案进展进行了解。对于此案为何迟迟没有开庭审理,伊春区检察院分管此案的副检察长回复称: 对于法院的发函,我院已经补充侦察了,新的起诉书都已经移交给法院了,你可以去法院再询问一下。我们对此案一直都是积极主动的。 随后,也采访到了伊春区法院的政治部主任,对于此问题,政治部主任的回复是: 对于该案我并不知情,这么长时间不开庭肯定是有缘由的,比如退回侦察等,你应当去询问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和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案件,补充侦察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可此案三年都没有开庭审理,这是否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是超越了审判期限?伊春区法院政治部主任以开会为由拒绝了的采访。
带着疑问,于2014年 月27日再次来到伊春区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伊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负责人告知,此案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规定,我们不能接受采访,由于不想此案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公平审理。该案件现在处于审理中,今年1月 0日取得上级法院的批准,延期至今年4月 0日,所以该案并没有超越审理期限。但是,至今没有见到批准伊春区法院延期审理的任何文件。
为何黑龙江省检察院的1纸 沟通意见 就使得伊春区检察院的意见产生改变?其认定的罪责是否合适?伊春区法院为什么数次发函称王、李二人涉嫌诈骗数额巨大?伊春区检察院为何否定当初的意见,对合同诈骗罪只字不提?惟有早日将本案公开审理,真相才能大白于天下。本社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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